## 第二章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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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的协调
- 2021年10月，各方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下达成了双支柱协议（截至目前，已有137个辖区认同了该协议），协议落地后将显著改善针对跨国企业的税收工作，但还可以采取更多行动。  
- 支柱一：将部分税基分配给市场国（允许它们在没有实体机构存在的情况下征税），这比单边征收数字服务税效率更高。尽管这样的重新分配仅涉及跨国企业全球利润的2%，但其带来的全球税收收入，与目前单方面征收的数字服务税所得收入大致相当。  
- 支柱二：将企业最低税率设为15%，可以减少企业跨国转移利润的动机，为税收逐底竞争划定底线——这使各国有空间通过调整低效的税收激励措施等方式来提高企业所得税。估计设定最低税率后，全球将通过补征税款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5.7%，此外，还可能通过减少税收竞争使其再增加8.1%。国家和企业如何反应，对于实现上述成果至关重要。  
- 包括低收入国家利益的具体行动举措示例：商定税收简化措施、加强对特定跨境资金往来的预扣税、促进各方及时获取按国家划分的跨国企业信息。

### 个人税务和信息交流
- 国际信息共享合作可以遏制离岸逃税行为。基于“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的进展，重点三大改革方向：  
  - 建立受益所有权的登记系统，或是与之效力相当的其他机制，以便税务部门获取最新可靠的受益所有权信息。  
  - 在税收征管部门内部开展数据分析能力建设并成立专门的团队，以支持税收遵从，低收入国家尤其应该如此。  
  - 随着合作的深入，当前税收政策选择受到执行能力制约的国家应调整税收政策，特别是调整针对收入分配顶层群体的税收政策。  
- 随着跨境远程工作机会的增多，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劳动所得税税基也随之扩大——目前这估计占到全球个人所得税税基的1.25%。未来，个人税收协调的重要性将不断上升，且将带来各种问题，如与企业税收相关的问题。

### 碳定价协调
- 全球变暖威胁迫切，需要协调合作来遏制碳排放。少数几个主要排放国可以迅速协调，实现补充《巴黎气候协定》所需的减排规模。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基于价格的方法通常是最有效的，不过在同一共识下还可考虑监管等其他方式。主要研究结果如下：  
  - 通过为主要排放国设定国际碳价下限（通过计算等效价格，使之也能包含其他的方法）来加强《巴黎气候协定》，这么做可以将全球升温幅度限制在2°C或更低，同时兼顾处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各国所需承担的不同责任。  
  - 如能就此达成一致，到2030年，发达经济体的排放量将比基线水平减少35%-50%，新兴市场经济体将减少20%-30%。该计算方法假设发达经济体所采取的措施相当于执行了每吨75美元的碳价，中国等高收入新兴市场经济体为每吨50美元，印度等低收入新兴市场经济体为每吨25美元。  
  - 各国可以采取跨国一致的方法来使用监管等非价格型政策（在第二章中概述），以便将商定的减排量转换为等效碳价，而这种等效碳价可作为一个通用的指标。

*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2年4月，第二章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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