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结束对中国的金融部门稳定评估

2017年12月6日

2017111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董会讨论了IMF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近一次金融体系稳定评估(FSSA)。[1]

2011年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以来,中国继续保持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目前正在开展必要但漫长的经济和金融转型。尽管金融体系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其规模和复杂性迅速提高,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金融体系之一,金融资产接近GDP470%

然而,在中国金融体系的各个领域,紧张态势已经出现。首先,旨在支持就业和增长的货币和财政政策近年来呈扩张性。存在强大的压力让无生存力的企业继续经营,而不是允许它们倒闭,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层面。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些目标有时与金融稳定相冲突。结果是,加快GDP增长所需的信贷引起了大幅信贷扩张,导致企业债务高企,居民部门债务迅速增加(尽管起点较低)。

其次,对高收益投资产品的需求以及对银行部门监管的加强导致出现监管套利,日益复杂的投资渠道不断增长。因此,高风险贷款从银行转向金融体系监管不完善的部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产品急剧增加,其增长速度甚至快于银行部门。在这一高度互联的间接贷款系统中,银行继续处于核心地位,众多机构之间的不确定联系给监管带来挑战。

第三,普遍的隐性担保加剧了这些风险。金融机构不愿让散户投资者承担损失;人们抱有这样的预期,即对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政府将提供担保;在股票和债券市场出现波动时,当局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各类金融机构具有保护基金。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道德风险和过度的风险承担。

金融体系日趋复杂,为金融稳定风险埋下了种子。鉴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FSAP小组建议逐步且有针对性地增加银行资本。当局(包括最高层)已认识到这些风险,并在积极采取重要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系统性风险监控、进一步完善监管以及转向实行功能性监管。

执董会的评估

执董们基本同意FSSA的结论和建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各监管机构在金融部门迅速增长和深化背景下采取的加强金融部门监管的重要措施,执董们表示欢迎。执董们称赞当局自2011FSAP以来实施的重大改革,特别是采用巴塞尔III标准,对保险公司实行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标准,以及改善对证券市场产品的监管。他们鼓励当局落实FSSA的建议,以进一步加强系统性风险分析和监控、数据质量和采集以及信息共享。

执董们注意到,健全的微观审慎监管与信贷积压和“影子银行”带来的显著风险之间存在矛盾。他们指出,一方面要采取政策促进经济和金融转型,另一方面要缓解调整带来的影响(主要是维持GDP增长和保护就业),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解决,可能造成金融稳定风险。在这方面,他们鼓励当局协调统一全国与地方层面的激励措施,确保金融稳定得到应有的重视。为此,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谨慎有序地实施改革以解决隐性担保问题,包括针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这些都十分重要。执董们还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对贷款实行可靠的分类,并对类似的金融市场产品采用统一的处理方法。

执董们强调,为了保证监管机构具备有效行动所需的充分独立性和资源,并促进机构间的合作,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明确的机构职能和问责机制。在机构和跨部门层面上(包括在拟成立的金融稳定子委员会),必须明确地将金融稳定目标置于发展目标之上,以确保监管范围之外的风险得到有效监测。另外,除目前采用的基于机构的方法外,还需更加重视功能性监管。加强金融安全网和银行处置法律框架将能改善激励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倒闭可能给公共资源带来的潜在风险。

执董们注意到,在中国,金融科技显著扩大,促进了金融包容性,他们敦促当局进一步发展数字金融监管框架,实现创新与安全性和稳健性之间的平衡。

执董们欢迎在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他们呼吁当局克服依然存在的不足,并继续努力实现该框架与金融行动工作组修订标准的统一。


[1]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于1999年设立,是对一国金融部门的全面而深入的评估。FSAP为第四条磋商提供信息,从而能够加强IMF的监督工作。FSAP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部门的29个辖区是强制开展的,对于其他成员国是应其要求而实施。FSAP的主要结论总结在金融体系稳定评估(FSSA)中,IMF执董会对这份报告进行讨论。如果FSSA是与第四条磋商分开讨论的,那么在讨论结束时,执董会主席对执董们的观点进行总结,这一总结传达给该国当局。对总结使用的修饰语的解释,可参见: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misc/qualifier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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